
河內——周五,國會代表提議起草新的城鄉規劃法的小組繼續進行研究和修訂,以確保一致性和一致性,使其更能適應實際情況。
該提案是在第15屆國會第8次全體會議上提出的。
國會經濟委員會主席vu H?ng Thanh在提交關于計劃法草案的報告時指出,經修訂和完成的草案目前由6章和65條組成。
來自S?n拉省的Vi c ththu副代表強調有必要頒布《城鄉規劃法》,強調該法將為規范城鄉規劃活動提供法律基礎和全面、一致的管理工具。這將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局限性,符合國家發展的要求,提高國家管理的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規劃法》明確規定了城鄉規劃體制下的規劃與國家規劃體制下的規劃的關系。本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城鄉規劃必須與國家、區域和省級規劃相銜接。
在會議期間,許多國會代表強調,城鄉規劃是國家規劃系統中的一種技術性、專業化的規劃形式。但是,對于國家系統內的專門、技術規劃和其他計劃之間的關系,仍然缺乏明確和具體的規定。
因此,代表們同意在審查投資政策時應仔細考慮澄清投資項目如何符合國家、區域和省級規劃,以避免實施障礙。
在會議上,來自河內的thnguyen Thanh Mai副代表Ph?m就城市細分和詳細規劃條例發表了講話。法律草案規定,繪制城市劃分計劃圖的比例為1比5000或1比2000。但是,《2023年住宅法》和《2024年土地法》規定,土地利用事業選定投資者的條件之一,是擁有1萬~2000人規模的詳細計劃或細分計劃。
麥教授指出,根據《土地法》,現有1 ~ 5000個規模的城市將無法進行投資者選拔。為了確保《住宅法》、《土地法》和建設計劃之間的一致性,麥氏提議在第65條中增加過渡條款,允許擁有1個~ 5000個住宅小區的地區進行投資者選擇。如果有必要,這些地區可以將計劃規模調整為1 ~ 2000人。
同樣,來自k N?ng省的Dng Kh?c Mai代表就第36條關于社區協商提出了見解。他同意公眾意見的需要,并強調諮詢當地社區的意見,有助提高規劃的透明度和全面性。然而,由于城鄉規劃的專業術語和復雜的圖紙,許多居民,特別是偏遠地區的居民,對規劃的理解水平較低,可能很難完全掌握規劃的內容。
為了促進有效的規劃和社區協議,Mai建議規劃部門應該對內容進行分類,簡化關鍵問題,并將協商集中在技術基礎設施、社會設施和住房等核心議題上。這種方法將使居民能夠根據直接影響其社區的問題提供有意義的投入。
考慮到當前的規劃挑戰,Mai建議法律草案應協調各種規劃類型,如礦產、土地、區域和省級規劃,為地方建立健全的發展框架,消除障礙,解決對社會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
這應包括與《城鄉規劃法》和擬議的《地質礦產法》保持一致,以確保統籌規劃,推動發展。
此外,國會代表還討論了規劃類型之間的關系、同步規劃原則、城鄉規劃之間的沖突解決、中央城市規劃、規劃時間表、城市分區規劃、一般公社規劃以及批準和調整城鄉規劃的過渡規定等議題。- - - - - -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