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巴魯:一名旅行社經理在法庭上對包括非法持有槍支在內的七項指控拒不認罪。
昨天,38歲的Hafizul Hawari在法官Nik Habri Muhamad面前對宣讀給他的所有指控進行了審判。
本月早些時候,這名被告因與吉隆坡國際機場(KLIA)的一起槍擊事件有關而被警方通緝。案發后約38小時,他在這里被捕。
在第一項指控中,Hafizul被指控非法持有一支格洛克19奧地利手槍,違反了1971年《火器(加重處罰)法》第8節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和至少6次鞭刑。
對于第二項指控,他被控在沒有有效執照的情況下持有33發PMC 380汽車子彈,根據1960年槍支法令第8(a)條,根據同一條款,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而有之。
在第三項指控中,Hafizul被控未經許可持有裝有球形鞭炮的透明塑料包裝,根據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條,根據同一法令,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而有之。
關于第四、第五和第六項指控,Hafizul據稱根據1990年《國家登記條例》第25(1)(o)條持有三名年齡分別為29、34和35歲的不同個人的三張身份證。
如果根據該規定被定罪,他可能被判處最高3年監禁,或罰款2萬令吉,或兩者并罰。
對于第七項指控,被告被指控駕駛一輛帶有假注冊號的白色本田思域轎車,違反了1987年《道路運輸法》第108(3)(f)條。
如果根據本條被定罪,最低罰款為5,000令吉,最高罰款為20,000令吉,或最低監禁一年,最高監禁五年,或兩者兼而有之。
據馬來西亞新聞社報道,4月15日下午3點左右,所有被指控的罪行都發生在一輛本田思域汽車內,地點是一家私立醫院的大院內。
這起案件由吉蘭丹州檢察長Muhammad Zaki Abdul Kudos、副檢察官Ahmad Faiz Fitri Mohamad和Siti Edabayu Subhan負責,而被告沒有代表。
在訴訟過程中,哈菲祖爾請求保釋,并獲準打電話指定一名律師。
尼克·哈布里沒有就持有手槍、彈藥和球形鞭炮的指控批準保釋,但允許持有他人身份證的三項指控和偽造汽車登記號碼的指控獲得1萬令吉的保釋。
法院允許被告在雪蘭莪的雙溪布洛監獄還押,并定于5月23日舉行下一次聽證會,以進行案件管理和任命律師。
據新聞報道,在4月15日的槍擊事件中,凌晨1點20分,有人向吉隆坡國際機場旅行社老板Farah Md Isa的方向放了一枚爆竹,隨后又開了兩槍,導致她的保鏢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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