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們討論了可以用來對付詐騙公園特工的法律套索。
要想逮捕詐騙公園的特工,或者至少阻止他們的活動,需要的不僅僅是一些法律手段。
這些騙子擅長他們所做的事情,再加上受害者的天真,將一個工作騙局轉變?yōu)橐粋€成熟的人口販運團伙就像熱鍋里滑黃油一樣順利。
當然,隨著這些詐騙活動在亞洲地區(qū)的盛行——聯(lián)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f Drugs and Crime)將其稱為“騙子”——許多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是,法律在解決這一問題方面是否有效。
在東古阿卜杜勒拉赫曼大學敦敦城鎖中心最近進行的一項調(diào)查中,馬拉大學科技學院(UiTM)的Co波斯的當代伊斯蘭研究,馬來西亞華人研究中心(華巖學生們普遍同意為減少受害者人數(shù)而提出的幾項建議。
除其他外,他們同意需要建立機制,以控制進入已知詐騙園區(qū)活躍的國家,并加強或制定新的法律,以遏制工作詐騙——人口販運案件的增加。
這些建議可能頗具爭議。幾位專家表示,限制馬來西亞人的旅行權可以被視為一項嚴厲的措施,而引入更多的法律可能會導致重疊的復雜性。
一些專家還表示,馬來西亞有足夠的法律來處理人口販運和騙子,盡管更積極的執(zhí)法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
逃離之門
外交部表示,截至今年11月9日,已幫助517名被騙到國外詐騙園區(qū)工作的馬來西亞人回國。
“我們還在努力尋找另外192名馬來西亞遇難者。最近我們收到了更多來自北京地區(qū)的報道。這是由于緬甸北部的內(nèi)部沖突,那里的詐騙中心受到影響。”
這是否足以成為馬來西亞人前往這些國家時加強移民檢查的理由?
“這樣的法律可以被視為相當嚴厲,并且違背了自然人權的本質(zhì),例如旅行和移動,”UiTM高級法律講師Ahmad Shukree Mhd Salleh說。
“有時,我們不僅可以通過制定法律或規(guī)則來規(guī)范人類行為,教育和信息也可能起作用。讓公眾了解潛在的危險,并教育他們認識這些危險。”
他的同事、專門研究刑法的高級法律講師馬茲利法?曼蘇爾(Mazlifah Mansoor)表示,有必要從同理心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因為這些人都是犯罪的受害者。
“我們不應該限制受害者旅行,因為他們是犯罪的受害者。防止公民在海外工作時成為詐騙的受害者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然而,律師賽義德·伊斯坎達·賽義德·賈法爾說,移民局應該能夠對前往已知是詐騙基地的國家的個人進行隨機檢查。
“前往這些目的地的個人應該有明顯的特征。
“即使這些旅行者聲稱他們在這些國家參加會議,移民局也可以進行檢查以核實他們的說法。這是為了他們的安全。”
馬茲利法說,這類措施的一個例子是在澳大利亞實施的,此前有馬來西亞人在那里非法采摘蘋果。
“正如澳大利亞所展示的那樣,一個值得注意的最佳做法是阻止馬來西亞人進入澳大利亞的水果農(nóng)場工作。”
法律與秩序
馬來西亞2007年頒布的《反人口販運法》(Atip)涉及“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提供或接收人口以供剝削”等案件。
“剝削”是指“一切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奴役、任何非法活動或摘取人體器官”。
馬來西亞對剝削的定義當然涵蓋了工作詐騙受害者在詐騙園區(qū)被迫當詐騙犯時所面臨的困境,那里正在發(fā)生現(xiàn)代奴隸制。
“《打擊人口販運行動計劃》是專門為打擊人口販運活動而制定的,并經(jīng)進一步修訂,將‘剝削’參與販運的人口納入其中。這可能包括工作詐騙,”Ahmad Shukree說。
Mazlifah指出,ATIP目前被稱為“2022年反販運人口和反走私移民(修正案)法案”,涵蓋涉及跨境犯罪的工作詐騙案件。
“是的,我們有足夠的法律來保護工作詐騙的受害者,并起訴工作詐騙者。工作騙局涉及欺騙策略,個人或團體偽裝成真正的雇主,向不知情的求職者展示工作前景。
“這個計劃同樣適用于勞動或性工作,因為這兩種情況都會誤導人們,讓他們相信自己是被雇傭的。”詐騙公園經(jīng)常參與有組織犯罪集團管理的欺詐計劃。
“這項法律禁止通過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進行任何形式的剝削,這是招聘工人進行工作詐騙時常用的方法。”
賽義德·伊斯干達說,其他法律也可以適用于圖書罪犯,比如2001年反洗錢、反恐融資和非法活動收益法。
“這不僅是為了處理恐怖主義融資,也是為了洗錢,這在這些騙子中很常見。我們有很多法律可以用來對付他們。”
一個transnatio部分犯罪
早些時候的一項調(diào)查還呼吁各國加強外交接觸,以應對詐騙園區(qū)。
賽義德?依斯干達表示,2004年,東盟成員國簽署了《刑事事務互助法案》(Macma)條約,以促進“在刑事事務調(diào)查、起訴和由此產(chǎn)生的訴訟方面,盡可能廣泛地進行司法互助”。
除其他外,條約締約國可在調(diào)查任何特定刑事案件時交換信息和數(shù)據(jù)。
但是,該條約不適用于“為引渡該人而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和“移交在押人員服刑”。
“是的,根據(jù)這些法律,這構成了跨國犯罪。然而,由于詐騙者不在馬來西亞境內(nèi),執(zhí)法變得具有挑戰(zhàn)性。
“如果騙子在馬來西亞境內(nèi),政府可以對他們采取法律行動。
“在詐騙犯在海外活動的情況下,馬來西亞政府可以通過MACMA從其他國家獲取證據(jù),以便可能將其引渡到馬來西亞。”
賽義德·依斯干達還表示,在跨國犯罪方面,東盟警察局長組織東盟警察聯(lián)盟(Aseanapol)可以在打擊詐騙園區(qū)方面激發(fā)共同努力。
“東盟每年都會舉行會議。當然,他們可以想出一些辦法。我建議馬來西亞警方率先提議成立聯(lián)合特遣部隊,打擊這些有組織犯罪。”
這項調(diào)查是由星報、星洲日報、星報、星報、新光報和馬來西亞南報聯(lián)合支持的,他們在去年組成了一個名為“媒體武裝”的聯(lián)盟,集中資源,為讀者提供多樣化和深度的內(nèi)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