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PAO,
我在高中時被欺負,所以我很猶豫地參加了我們的高中同學聚會起初我以為一切都很順利,直到我注意到我身后的人在小聲嘀咕。我去了女洗手間,當我在隔間里的時候,我聽到我的高中惡霸阿什利在散播謠言,說我被我們以前的體育老師搞懷孕了,說我是她的工作秘書,欠她很多錢內伊和誰拒絕償還。這樣的流言蜚語是荒謬的。因為我沒有孩子,我不能做她的秘書,因為我們甚至不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我實際上是一個小企業主。最重要的是重要的是,我不欠她一分錢。事實上,當她向我要什么時,她才是欠我的人再過幾個月為了她孩子的住院費。我感到被同學們排斥,因為羞愧和屈辱,我找了個借口,提前回家了。我能告阿什莉在高中同學聚會上毀了我的名聲嗎n ?
安娜
親愛的安娜,
我國關于誹謗的刑法是由修訂后的刑法第353-362條規定的。最高法院廣泛轉載了首席大法官雷納托·普諾在審議MVRS出版物訴菲律賓伊斯蘭達瓦理事會案(GR 135306, 2003年1月28日)中的討論,如下:
“誹謗是由兩種侵權行為——誹謗和誹謗——組成的,前者通常是書面的,而后者通常是口頭的。無論哪種形式,誹謗都是對名譽和好名聲利益的侵犯。這是一種“關系利益”,因為它涉及社區中其他人可能或傾向于對原告的看法。
“誹謗法保護名譽利益,即一個人的性格和行為所保證的獲得、保持和享受名譽的利益。僅僅是原告的感情和情感受到了冒犯這一事實并不足以構成誹謗訴訟的理由。誹謗要求向第三人傳達可能影響他人對原告的看法的東西。非特權通信必須顯示有可能損害原告聲譽的陳述,損害原告在社會上的地位。
“雖然誹謗訴訟的要點是損害名譽,但誹謗訴訟的重點是所謂的誹謗言論本身及其對第三人的可預見影響。如果一項聲明“傾向于使某人受到公眾的仇恨、羞恥、誹謗、侮辱、厭惡、蔑視、嘲笑、厭惡、排斥、貶低或恥辱……”,則通常被視為誹謗性言論。《侵權重述法》將誹謗性言論定義為“傾向于損害他人聲譽,從而降低其在社會上的評價,或阻止第三人與他聯系或打交道”的言論。
上述法理學解釋說,傾向于使一個人受到公眾仇恨、羞恥、誹謗、侮辱、厭惡、蔑視、嘲笑、厭惡、排斥、貶低或恥辱的言論,通常被認為是誹謗。此外,法律懲罰的不僅僅是誹謗言論冒犯了一個人的感情和情感,而是因為這樣的言論,影響了第三人對被誹謗者的看法,導致后者的聲譽受到損害。
將上述的法理運用到你的案件中,阿什莉關于你是被你以前的體育老師使懷孕的陳述可以說是玷污了你作為一個女人的榮譽。此外,雖然從貸款中獲得債務不是犯罪,但阿什利說你欠她很多錢,你拒絕還她錢,這是在處理你的財務事務時玷污你的聲譽的說法,這也可能對你作為一個企業主的性格產生負面影響。你在高中同學聚會上被排斥的事實說明你的名聲因為阿什莉的八卦而受損。
此外,由于阿什利的誹謗性陳述是口頭的,因此該罪行被歸類為誹謗。
在Urmaza訴Rojas案(GR 240012, 2020年1月22日)中,最高法院通過大法官Estela Perlas-Bernabe列舉了誹謗的要素和性質,包括:
“口頭誹謗或誹謗是通過口頭方式而不是書面方式進行的誹謗。它被定義為“說卑鄙和誹謗性的話,這些話往往會損害他人的聲譽、職位、貿易、業務或謀生手段。”口頭誹謗的構成要件是:(1)必須對犯罪、惡習或缺陷、真實的或虛構的,或任何作為、不作為、狀態或情況進行歸咎;(二)口頭提出的;(3)公開;(四)惡意的;(五)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已經死亡的人的;(六)有使被誹謗人蒙羞、毀謗或者蔑視的。口頭誹謗可以是簡單的,也可以是嚴重的。當它具有嚴重和侮辱的性質時,它就變得嚴重了。如果指控某人犯了罪,有缺點或缺陷(真實的或想象的),或任何行為、疏忽、狀況、地位或情況會使他蒙羞或名譽掃地,或使他受到蔑視,或使死者的記憶蒙黑,則指控被視為誹謗。與此同時,《反榮譽陰謀法》懲罰任何以損害他人榮譽或名譽為主要目的制造陰謀的人。
運用上述的法理來分析你的案件,Ashley說你被你以前的體育老師搞懷孕了,你欠她很多錢,你拒絕償還,這被認為是惡意的誹謗,玷污了你的名譽,這是在公開場合口頭做出的。女廁雖然僅限女性使用,但它仍然是一個公共空間,即使它的使用性質需要隱私。盡管衛生間是由小隔間隔開的,但如果聲音足夠大,洗手間里的任何人都能聽到,因此,沒有真正的隱私可言。因此,既然誹謗的所有要素都存在,既然你的實際情況不屬于例外情況,比如特權通信或公平評論,那么你的誹謗刑事案件可能會成功。
我們希望我們能回答你的疑問。這個建議完全是基于你方所敘述的事實和我們對此的理解。當其他事實被改變或闡述時,我們的觀點可能會發生變化。
感謝您一直以來的信任和支持。
編者按:《親愛的PAO》是公共檢察官辦公室的每日專欄。阿科斯塔局長的問題可發送至[電子郵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