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朋友一樣。”
這是最高法院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今年4月在ProPublica網站報道了德克薩斯州億萬富翁哈蘭·克勞給這位法官和他的妻子提供的旅行福利后不得不說的話。
托馬斯在一份聲明中說:“哈蘭和凱西·克羅是我們最親密的朋友之一,我們已經是超過25年的朋友了。”“在我們認識他們的四分之一個多世紀里,作為朋友,我們和他們一起參加了多次家庭旅行。”
原來托馬斯是一個有很多朋友的人。這些朋友——大多是托馬斯加入法院后獲得的超級富豪朋友——為法官和他的家人做了很多事情。
例如,醫療大亨安東尼·韋爾特斯(Anthony Welters),他的私人融資使托馬斯夫婦在1999年購買了一輛價值267,230美元的汽車,他們乘坐這輛汽車在全國各地行駛。(威爾特斯是托馬斯在國會工作時認識的,他在其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托馬斯夫婦購買的那種高端休閑車并沒有多大的商業融資市場。)
根據Welters的說法,大約9年后,這筆貸款得到了“滿足”——這是一個模糊的術語,可能意味著托馬斯償還了Welters,也可能意味著Welters免除了全部或部分債務。
正如《紐約時報》所報道的那樣,“他不會說他借給托馬斯法官多少錢,法官償還了多少錢,以及是否有任何債務被免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他拒絕向時報提供貸款協議的副本,甚至拒絕說是否存在這樣的協議。他也不愿透露這筆貸款的基本條款,比如收取了多少利息(如果有的話),或者托馬斯大法官是否遵守了商定的還款時間表。當被要求詳細說明他所說的貸款‘滿意’是什么意思時,他沒有回應。”
公眾不可能知道,因為托馬斯從未在他的年度財務披露表上報告過這一安排。當《紐約時報》向最高法院公共信息辦公室提出有關這筆貸款的問題時,托馬斯一如既往地沒有回應。
托馬斯有義務報告貸款嗎?《泰晤士報》解釋說:“車輛貸款通常不受這些報告要求的約束,只要它們是由車輛擔保的,而且貸款金額不超過購買價格。但根據聯邦稅法,韋爾特斯和托馬斯法官之間的私人貸款,如果不符合某些標準,就可以被視為贈與借款人的禮物或收入:專家們說,從本質上講,貸款必須有文件完備的、商業上合理的條款,與銀行提供的條款一致,借款人必須遵守這些條款,全額償還本金和利息。”
現在,一份新的ProPublica報告提供了迄今為止最詳盡的賬目,說明托馬斯如何利用他的職位來補貼“富人和名人的生活方式”之外的度假。這份報告——“幾乎可以肯定是少算了”,ProPublica指出——詳細描述了至少38個“目的地度假”,包括之前未被報道的一次乘坐游艇環繞巴哈馬群島的旅行;26次私人飛機飛行,外加8次直升機飛行;十幾張專業和大學體育賽事的VIP通行證,通常位于天空包廂;兩次在佛羅里達和牙買加的豪華度假村住宿;以及一份可以俯瞰大西洋海岸的高級高爾夫俱樂部的長期邀請。”
換句話說,托馬斯身邊有很多哈蘭·克羅(Harlan crow)這樣的人,可以幫助他的生活變得更加與眾不同,包括石油高管保羅·諾維利(Paul Novelly);前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高管大衛?索科爾;已故億萬富翁h·韋恩·惠曾加,自動化和廢物管理公司的創始人。
其他前任和現任法官也接受過包括豪華旅行在內的款待,但我們知道這些旅行,因為法官們公開了這些禮物。但托馬斯的旅行范圍似乎非同尋常。前聯邦法官杰里米·福格爾(Jeremy Fogel)曾在審查大法官財務披露表格的委員會任職,他對ProPublica表示:“在我的職業生涯中,我不記得曾見過任何人得到如此程度的慷慨。”
這種行為不適合任何公職人員,更不適合最高法院法官。政府道德辦公室前總法律顧問唐·福克斯在接受ProPublica網站采訪時表示:“穿著長袍,過著億萬富翁的生活方式,這是虛偽至極的表現。”
也許有些好處可以被視為"私人招待",因此不受報告要求的約束,盡管這種例外情況似乎不適用于私人飛機旅行,例如惠曾加派出一架私人737飛機將托馬斯送往南佛羅里達——至少兩次。
但這不是——也不應該是——一場個人司法可以不披露而不受懲罰的游戲。聯邦法院的《司法政策指南》(Guide to Judiciary Policy)禁止法官接受“來自同一或不同來源的禮物,其頻率之高,使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會認為公職被用于謀取私利”。一個理性的人會對托馬斯的行為做出什么結論?這不僅僅是他的問題——這是球場上的一個污點。
我在四個月前寫過一篇文章,并沒有預料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我寫道,托馬斯需要提供一份他所獲得的福利的完整賬目,或者首席大法官小約翰·g·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應該堅持這樣做。從那以后,我們不僅了解了上面描述的旅行,還了解了克勞購買了托馬斯母親住的房子,以及他為托馬斯的侄孫支付的學費。
托馬斯的支持者可能會說服自己,這都是自由派陰謀的一部分,目的是詆毀最高法院最保守的成員。但是,讓他名譽掃地的是托馬斯——不僅是他自己,還有他所服務的機構。如果他不能認清這一現實,他的同事必須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