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早產或嚴重畸形嬰兒的父母正求助于法院,試圖推翻醫學意見,開始或繼續對嬰兒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
對于父母來說,親眼目睹他們患有嚴重殘疾的孩子出生已經夠困難的了;當他們被告知他們的主治醫生認為讓孩子活著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時,他們會難以置信地面對這種情況。
另一方面,醫生不愿意開始或繼續對極度早產的嬰兒進行無效的治療,因為他們認為,除了嬰兒的生活質量較差之外,負擔大于益處。
那么,父母和醫生如何決定早產兒的生活呢?當父母和醫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法律體系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
嬰兒過早出生在人類歷史上并不是一個新現象;拯救早產兒的動力并不是出于任何保護或養育嬰兒的責任感或善心。新生嬰兒護理單位的發展始于19世紀的歐洲,當時是一場由政府資助的重建被破壞人口的運動,這些人口受到饑荒、貧困和戰爭的各種影響。
今天,“存活的邊緣”——嬰兒能存活下來的最早時間——大約是23周。在足月妊娠的中期,這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在維多利亞州,婦女可以合法墮胎,也可以在23周后分娩。
醫生談論“早產兒”或有嚴重畸形或異常的嬰兒。這些嬰兒在開始他們的小生命時通常會感到痛苦。許多人看不見或聽不見,缺乏神經意識,永遠無法行走或站立。這些嬰兒的預后非常差,不太可能改善。
醫生和父母傾向于通過觀察什么對嬰兒最有利,彼此達成一致,來為這些嬰兒做出治療決定。但越來越多的家長希望法院的意見能推翻醫療小組的建議,而醫療小組的建議往往受到了廣泛宣傳的“奇跡嬰兒”不顧一切存活下來的故事的推動。
美國兒科醫生約翰·蘭托斯(John Lantos)和威廉·梅多(William Meadow)將父母對新生兒重癥監護室(NICU)的看法描述為“一個奇跡將會發生,嬰兒將從死亡的邊緣被拯救出來的地方”。
隨著醫學的進步,饑餓的媒體發表了各種各樣的生存故事,醫生成了他們自己成功的受害者,給了更多的父母希望,讓他們的早產兒或病入魔的嬰兒活下來。
英國的醫生在跨越這些法律和倫理障礙方面經驗豐富,因為英國法院受理案件已有30多年的歷史。在英國的大多數案件中,法院都同意醫學觀點,即從重癥嬰兒身上撤除或停止生命維持治療最符合他們的利益。
然而,在澳大利亞,直到2011年法院才被要求考慮這樣一個兩難境地。
澳大利亞首例此類病例被稱為嬰兒D(2號)。嬰兒D的父母和醫生一致認為,摘除通氣管和姑息治療最符合她的利益,導致了她的死亡。法官的結論是,任何治療決定都要由嬰兒D的父母和醫生共同決定,如果結果是死亡,則不適用刑事制裁。
兩個月前,澳大利亞審理了第二起案件。9個月大的默罕默德的父母向法院申請命令,確保他通過機械通氣維持生命,以防止缺氧。默罕默德生來就患有各種無法治愈的疾病,他看不見、聽不見、動也動不了,還會癲癇發作,觸摸也會產生劇烈的疼痛。法院同意這樣的待遇不符合他的最大利益,因為沒有辦法治愈穆罕默德的病情。
到目前為止,只有兩起案件,而且彼此相隔不到一年,要判斷法院將在未來生死攸關的問題上做出什么樣的裁決,以及法官將考慮哪些推理因素,還為時過早。如果已經并繼續提交給英國法院的案件數量是任何跡象,那么澳大利亞現在就采取行動并為此類案件的決策過程設置障礙應該是一個危險信號。
對于澳大利亞政府來說,現在的關鍵是要認識到,類似的案件可能很快就會發生,因為父母和醫生在治療方案上的分歧越來越大,他們尋求法庭的結果。澳大利亞政府有一個真正的機會,通過建立一個框架來決定今后的這類情況,防止這些案件在法庭上發生。